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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白了就是确认双方的合作,是具有法律笑意的,至于后面的一些没有敲定的细节,则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,这种协议,一般出现在公私协议上,公对公的话,这种协议实际上也没多大的效益,也就是国营或者中枢企业对地方政府上,这种协议是没多大效力的,如果人家发现了一个更好的地方,难道你地方政府还敢去fǎ yuàn起诉人家不遵守合同不成?那闹起来就太难看了,不过一般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,所以这种协议一般只针对于公对私的情形。